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 国家秘密;
(二)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 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摘自《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是否继续?